2017-10-31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的学术研究氛围,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提升教师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尊重学术平等,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以民主集中的方式开展工作,非行政部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其中一名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师发展部的校领导兼任,另一名由校长办公会遴选的正高级或特级教师担任,秘书长由教师发展部主任兼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若干名,由不同学科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教师组成,尽量涵盖大多数学科。其中,担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市级以上名师为特聘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师德高尚,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教育理念先进,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科研工作的热情和引领教科研工作能力;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具有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学校给予学术委员相应工作津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规范学校教育科研的发展方向,对整个学校的课程实施、课堂教学、选修课、教学质量、教育科研等方面提供意见。
(二)承担研究和发展的职能,对学校的现状和发展提出前瞻性的意见,供校长决策时参考。
(三)审定学校教师的课题,评审教师的科研成果,积极做好优秀成果的推荐工作。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承担校内听课和评课,指导青年教师。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要公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教师发展部提出修订案,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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