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学 2016-08-31
对西校区少数业主关于《西校区强烈诉求》的答复
西校区少数业主:
深圳中学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10:30左右收到西校区业主就深圳中学总体改造三期工程房屋征收项目提交的《西校区业主强烈诉求》。该文件是在2016年8月28日全体业主大会召开之后,且距离深圳中学确定的与被征收房屋业主签订《深圳中学总体改造三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时间仅剩3天,因时间紧迫,深圳中学无法再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对西校区业主在该份文件中所提出的3个诉求进行答复,故在此公开统一答复。提出诉求的西校区20户业主可到深圳中学总体改造三期工程办公室领取答复文件。
(1)回迁房增购部分的价格是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中学总体改造三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确定的。
(2)《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过面积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以市场评估价的差额结算差价。
2、对“西校区与泥岗校区选房时,西校区所有业主优先选房”的答复
(1)按照《深圳中学总体改造三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第五部分第1条的规定,选房的基本原则是“先签约先选房”。
(2)公平、平等、公正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深圳中学总体改造三期工程房屋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各个被征收房屋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西校区被征收房屋业主在选房一事上不具有优先权,否则将有违公平、平等、公正的法律基本原则和《深圳中学总体改造三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基本选房原则。若其他校区被征收房屋业主也提出同样的优先选房诉求,那么选房问题将无法得到合理解决。
3、对“签收补偿按照政策最高比例赔偿”的答复
该诉求表述不清,意思不明,无法予以明确答复。同时《深圳中学总体改造三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涉及的补偿包括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补偿费、擅改商业用途房屋的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签约奖励,这些补偿均是参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中学总体改造三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制定,并结合参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确定,不存在最高或最低补偿的问题。
特此复函。
注:本函复咨询了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如对本函复有意见可与深圳中学总体改造三期工程办公室或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联系沟通。
附:西校区少数业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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