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深圳中学 2014-10-24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2013-2014学年秋季学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资助工作已全面铺开,据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凡在我校就读的,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
  一、资助对象:
  1、每学期注册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证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
  2、每学期注册前6个月内领取了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3、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领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的居民子女。
  4、深圳户籍残疾学生。
  二、凡申请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资助申请表》(学生事务中心领取)
  2.深圳户口本;
  3.学生的身份证;
  4.我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残疾学生提交《残疾证》。所有证明材料由学校验原件。
  三、资助项目包括:在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学生服费;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学生服费和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减免学费。
  需要申请的学生务必在1027日(下周一)下午500前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到学生事务中心(B108)进行审核与备案,如有疑问,可到学生事务中心咨询。

 

学生事务中心
2014
1019

 

 

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人数按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数最高不超过10%确定;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学生须于每年10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逾期无效。

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在深圳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具有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并按国家规定学制正常修读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并且能提供镇(街道办、乡)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制发的证件或出具的证明材料。以下情形可优先受理资助:①烈士、因公殉职人员、其他优抚家庭等子女以及孤儿、残疾学生;②享受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政策家庭;③原基建工程兵经济困难家庭、困难归侨、驻守海岛及边防的军工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者经济困难家庭;④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⑤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⑥学生家庭或本人遭遇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⑦来自对口帮扶地区或国家省重点贫困县(市)、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少数民族等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符合申请条件学生(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请,且须提供4种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必须

2

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学生名字页)

必须

3

学生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下同)

必须

4

①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含临时救济证、低保边缘证等)或加盖发放机关印章的上述复印件(原件);②学生本人的残疾证;③烈士及其他优抚家庭子女,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归侨和驻防军工等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发生突发变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来自深圳市支援建设或对口帮扶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提供的其他类证明材料或费用单据;④由镇(街道办、乡)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等证明材料。

根据实际情况,交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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