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学晚自习管理办法

深圳中学 2012-10-29

深圳中学晚自习管理办法
(2010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住宿生必须上晚自习
  凡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指定教室上晚自习。不能上晚自习时,需办理请假手续。
  非住宿生在校上晚自习须填写申请表,由班主任审批后方可在校上晚自习。
  第二条 值班
  晚自习期间由学校安排老师在学生晚自习教室值班。值班教师的主要职责:学生考勤,维护晚自习教室的正常秩序,处理各种突发问题。
  第三条 晚自习上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为18:45—21:30(20:00—20:15为中间休息时间);
  星期日为20:15—21:30。
  第四条  考勤
  晚自习分为两节课,每节课考勤一次;值班教师在网上进行晚自习考勤登记;学生缺席时,学校会发短信或由宿舍生活管理员电话告知监护人。
  晚自习期间,旷课、迟到、早退的住宿生,学校按照下列办法做出扣分处理: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该扣分和住宿生的其它扣分累计处理)。
  非住宿生在校晚自习违纪,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严重者取消晚自习资格。
  第五条 请假
  住宿生不能在学校上晚自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住宿生须有“正当的、可证实的理由”,并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请假才可以获得学校批准。
  正常上课期间,每天12:30-13:50和16:35-18:30,都可以在住宿生管理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可以随时办理。
  请假时须填写请假条(住宿生管理办公室有备)。
  请假核准:住宿生请病假,可以凭本校医务室医生证明、或医院证明直接到住宿生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经核准属实即可。
  住宿生请公假,可以凭和公假事由相关的本校教师、或本校其他管理人员的签名直接到住宿生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经核准属实即可。
  住宿生请事假,需说明事由,并经学生家长或家长指定的监护人同意才可办理。
  如果事发突然,来不及请有关人员签名,可经生活管理员电话向有关人员核实情况后核准登记,但须在事后补办签名手续。
  非住宿生在校晚自习的请假手续同上。
  第六条 晚自习上课期间的纪律要求
  上课时要保持安静,以免影响他人,研究、讨论问题宜在上课前、或课间、或下课后进行;
  上课时间禁止在教室走动,以免影响他人,下课时可以自由活动;
  对号入座,禁止换座位;
  自习室内禁止吃东西;
  自习室内禁止使用手机打电话、禁止带随身听耳机、禁止玩游戏;
  保持自习室的干净整洁,不留垃圾;
  禁止移动桌子,凳子要轻拿轻放;
  晚自习期间离开教室,须经值班教师、或值日班长许可。
  第七条 晚自习表现记录
  学生晚自习表现由值班教师负责记录,并将相关数据记录到学生电子档案中,供家长、老师等相关人员和学校各部门参考,并作为评价、评优、表彰、推荐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晚自习学生自我管理
  各体系可以成立晚自习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该组织可以组织本体系晚自习学生制订更加详细的晚自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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