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湖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通知

深圳中学 2011-11-17

  各位教职工:
  深圳市罗湖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即将开始,我校高中部(含西校区)作为东门街道花场社区选区将产生一个区人大代表名额,请有意参与竞选的教职工做好相关准备,选民资格登记工作也即将开始,请广大教职工关心、关注。 

                                   教师事务中心
                                  2011年11月16日 

选  民  须  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以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1]21号)文件要求,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将于今年12月进行换届选举。这次换届选举,将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代表,组成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召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推进我区科学发展,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实现我区“十二五”规划良好开局,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搞好换届选举,选出具有较高素质的、能够真正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人大代表,组成有权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每一个选民都要珍惜自己的神圣权利,以饱满的政治热情、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选举活动,严肃认真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二、选举委员会规定2011年12月16日为全区统一选举日。按照法律规定,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即11月26日前)公布选民名单,十五日以前(即12月1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七日以前(即12月9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请各位选民安排好自己的生产和工作,以便参加各项选举活动。
  三、参加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国家对公民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资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得到确认。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以规定的选举日为准。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办理选民登记。据此,凡到2011年12月16日选举日为止,年满18周年(即1993年12月16日零时前出生)的具有本地区常住户口的居民,都属于我区的选民。选民要在2011年11月26日前在选区指定的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深圳市户籍选民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选区办理登记。选举期间,临时在非户籍所在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实际上已经迁居罗湖区但是户籍没有转入的,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参加选举活动。对于已在我区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我区参加选举。根据粤发[2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特点,选举日前在我区居住两年以上(具体可通过提供居住证、社保纪录、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予以证明),本人书面提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外来劳务工,经选举机构审核后,可以为其办理选民登记手续。
  选民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选区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由选区张榜公布。如发现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登、漏登、重登的,请即向选区领导小组提出,予以更正。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选民资格确认后,发给选民证。
  四、提名代表候选人。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每一个选民都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和依法联合其他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必须向选区领导小组领取并填写由选举委员会制发的《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注意所提人选应具备的素质。按照代表法有关条款及有关文件精神,他们必须是: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系统中有一定代表性;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具有较强履行职责能力和代表意识。
  五、参加投票选举。这是选民履行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每个选民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在规定的选举日积极参加投票。确因老弱病残、行动不方便或临时外出劳动、工作,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办理委托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六、选民有责任保证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对于各种违法行为,如: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等等,每个选民都有权检举、控告,一经查实,将严肃依法惩处。
  七、选民有参加选举的民主权利,也负有遵守选举法律的义务。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之所以要规定这一条,是为了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安定,使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障。这既是换届选举能够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也是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能够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所以,选民在选举过程中,既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又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权利的事情。

 

                                       罗湖区选举委员会
                                            201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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