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奖励实施细则[2011]2号文(1)

2017-10-31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根据《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深卫人规 [2010]7号)、《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卫人规[2010]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了《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

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

 

根据《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为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2009年1月1日后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达到年龄 前的 2个月内 填写 《深圳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一,简称《申请表 A》)向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申请人员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表A》(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1寸)近照3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提供退休证, 有单位人员另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未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 的书面证明材料;原单位关停并转、改制的可由新成立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出具关停并转、改制情况和未落实计生奖励金的证明;原单位不存在的可提供相应证明: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法院破产文件等相关资料;提前解聘或下岗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再婚的,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离异的,需提供前配偶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再生育的情况证明或前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包括子女)情况证明;

女性年满 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户籍从市外迁入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和迁出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奖励的书面证明;

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核实后出具证明;

⑹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⑺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在接到《申请表A》和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

 2、公示。对初审合格的奖励对象名单,由社区工作站在办公地点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由社区工作站核实,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公示核实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填写《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二,简称《汇总表A》),并将《申请表A》和《汇总表A》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3、审核。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接到初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并退回社区工作站;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审核通过的,汇总填写《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二,简称《汇总表A》),并将《申请表A》和《汇总表A》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4、确认。区人口计生部门自收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上报的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并报送市卫生人口计生委。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并退回街道人口和计生工作机构。确认后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示奖励对象名单。

5、报送。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每季度(2、5、8、11月份)的3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A》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6、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 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三)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依申请发放,每季度( 3、6、9、12月)的15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的,从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四)奖励的变更及终止。

1、户籍迁出所在区的市内迁移。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A》(一式三份),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区发放。

2、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A》一式三份,社区工作站逐级上报确认,自迁出之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公安部门每月向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反馈迁出本市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名单,由社区工作站录入发放信息系统,自迁出之月起停发奖励金。

3、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当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A》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员工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4、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或配偶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5、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A》,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逐级上报。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退休或无单位人员,符合《意见》奖励补助资格的,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

(一)奖励补助金的申请。

退休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向所在单位申请。

其他人员(包括退休时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驻深企业或机构及其他单位的;退休时属市、区国有企业但退休后因关停并转、改制等原因导致原退休企业不再属国有(国有控股)或不存在的;以及无退休单位人员和无业人员),均由本人向 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 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深圳市居民历史遗留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附件三、以下简称《申请表B》,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银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所在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3、退休时有单位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注册地)或原单位出具的单位所属辖区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未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的书面证明材料;原单位关停并转、改制的可由新成立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出具关停并转、改制情况和未落实计生奖励金的证明;原单位不存在的提供相应证明: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法院破产文件等相关资料;提前解聘或下岗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4、 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5、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属以下特殊情况的,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再婚的,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注明 “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条件但已死亡的奖励对象,由其配偶按上述途径代为申领(配偶已死亡由子女代领),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注明 “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申请人为配偶的,需提供代申请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代申请人当页。代申请人为子女,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二)奖励补助资格的确认。

1、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区属国有企业的,由所在单位确认资格,市、区属国有企业无能力支付奖励金的,由其产权单位(企业)逐级确认。无能力支付的标准:企业近三年连续亏损,并且企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其他属财政承担奖励补助金的,社区工作站在接到《申请表B》后,对资料齐全并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并对初审名单张榜公示2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填写《深圳市居民历史遗留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汇总表》(附件四,简称《汇总表B》)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接到《汇总表B》后复核,并将复核名单及资料报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

(三)奖励补助金的发放。

1、由单位或产权单位(企业)支付的,发放途径和领取方法由各单位自定。发放后向单位或一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2、需由户籍所在地区财政承担奖励补助金经费的其他人员,由区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资金至区人口计生部门或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帐户,区人口计生部门将确认后的发放名单反馈至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由街道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于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一年内发放完毕。

3、市、区属国有企业无能力支付,由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产权单位(企业)对企业进行无能力支付确认后,属区属国有企业的,按由区财政承担的其他人员的发放办法执行;属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汇总名单后报市级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并将确认后的发放名单反馈至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并由街道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于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一年内发放完毕。

4、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发放名单和金额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三、各单位相关职责

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2、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负责每季度(2、5、8、11月)3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3、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4、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各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5、组织协调财政、社保、国资、公安等部门共同执行好奖励《办法》和《意见》,确保奖励经费落实到位。

财政部门的职责: 1、核定人口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各区财政部门在2011年的4月底前,将本年度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包括2009年、2010年补发所需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自2012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全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3、在2011年4月底前将历史遗留问题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口计生部门或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帐户。4、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社保部门的职责: 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15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3、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4、协助对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规范及督促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产权单位(企业)支付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补助金;对本企业及产权单位(企业)均无能力支付的市、区属国有企业,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为申请人出具无能力支付证明。

公安部门的职责: 1、负责出具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2、协助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关系。3、每月向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反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户籍迁出本市人员名单和户籍跨区迁移人员名单。

四、相关责任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人口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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